漢迪律師
一、基本案情
B公司的兩位投資人鐘某、李某均為A公司的高管。A公司北京分公司負責人與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鐘某,A公司系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05年3月,A公司北京分公司以B公司的名義招聘司機,退伍軍人張某經面試后與B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入職后,張某接受A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管理,B公司為張某發放工資、獎金,繳納社保,長達17年。2021年12月,A公司改制(后,A公司注銷其北京分公司),棄用B公司,將B公司的員工轉至C公司。因C公司拒絕與張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張某的勞動關系仍留在B公司,繼續為A公司北京分公司進行工作。2021年12月26日,A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負責人秦某通過微信通知張某“明天不用來上班了”。張某認為A公司北京分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工資、賠償金,A公司北京分公司與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大興區勞動爭議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駁回了張某的仲裁請求。張某不服,提起訴訟。
二、裁判結果
大興區法院審理認為:首先,根據張某提交的證據,張某系司機崗位,其駕駛的車輛登記在A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A公司北京分公司僅解釋稱車借給B公司使用,現張某主張A公司北京分公司與B公司存在交叉輪流用工情形,B公司就此并未作出合理解釋。其次,張某提交的A公司的內部報紙,顯示李某為A公司的銷售部部長亦為B公司的投資人,鐘某出庭作證并提交其體檢報告顯示A公司在其退休后為其安排體檢享受相應福利待遇,可見B公司的兩位投資人均與A公司存在相應的交叉任職關系。再次,根據張某提交的個人收入證明,顯示“自2005年3月至今在我司工作”,該收入證明加蓋A公司北京分公司公章,A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釋。最后,A公司北京分公司、B公司的注冊地址相同,張某提交了發票、審批材料等證據雖為復印件,但確實反應了相應財務人員、審批人員交叉任職的情況。綜合上述情況,本院對張某主張的A公司與B公司存在人員混同、地址混同、交叉輪流用工的情形予以采信。B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向張某支付賠償金。A公司應當就上述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北京漢迪律師事務所律師點評
通過代理本案,漢迪律師有四點體會較深:
(一)混同用工亂象導致勞動者維權困難重重,值得勞動爭議仲裁委、法院重視。目前,部分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用工關系錯綜復雜,實踐中經常遇到甲公司以其實際控制的乙公司的名義招聘、管理和使用員工的情況,對勞動者主張權利則以法人主體的獨立性相互推諉,或直接將法律責任推卸給沒有實際償付能力的空殼公司,以達到逃避法律責任的目的。本案中,B公司作為一個工具被A公司棄之不用后,已經喪失償付能力,導致張某無法直接從B公司獲得賠償。
(二)民事訴訟中虛假陳述、偽造證據的現象時有發生,屢禁不止,誠實信用原則未能得到有效維護。本案中,A公司為將責任推諉給B公司,對勞動者提供的證據一概不認,也無法給出合理解釋;更有甚者,其提交的委托合同,用于證明A公司北京分公司、后續設立的C公司與B公司之間存在委托服務關系,涉嫌偽證;主張A公司北京分公司與B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張某系B公司派到A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的,屬于虛假陳述。
(三)大興區法院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角度出發,沒有僅憑書面的勞動合同來認定勞動關系,而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大量證據,從勞動者為誰工作、工作內容屬于誰的業務組成部分以及勞動者受哪家公司的管理等角度來判斷,認定張某與A公司北京分公司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有力地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令人欣慰。
(四)從舉證難易程度來看,關聯企業應對其未實際用工承擔舉證責任,并在舉證不能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減少實踐中實際用人單位難以認定的現象,而不宜將證明混同用工的舉證責任交由員工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