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迪律所
漢迪客戶:景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審理機關:國家知識產權局
審判結果:6件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服務上的注冊申請均予以初步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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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于2022年7月12日、2022年8月5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共6件“長見”系列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商標局審查后認為申請商標與他人在先注冊的“長現CHANGXIAN”構成近似商標,駁回了申請商標在全部商品/服務上的注冊申請。申請人對這6件核心類別的申請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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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案件焦點問題在于申請商標“長見”與引證商標“長現”是否構成近似商標,是否存在在先權利障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代理人指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讀音、含義等諸多方面差異較大,在平行比對的情況下,二者并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的注冊不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應認定為近似商標。通過中國商標網查詢可發現,在多個類別均存在“長見”商標與引證商標所有人注冊的“長現CHANGXIAN”商標共存注冊的情形。最為關鍵的是,申請人在復審申請過程中已經與引證商標的權利人達成商標轉讓協議,且辦理商標轉讓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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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迪信和商標代理人在收到駁回復審決定書第一時間告知申請人可以通過與引證商標申請人協商商標轉讓事宜來確保案件達到最理想的效果。由于6件申請商標對應的引證商標均為同一主體,且商標轉讓申請時間周期短,基本可以確定商標轉讓的核準會在駁回復審審查終結前作出,據此申請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可以全部掃清。
復審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