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迪律所
湖南某上市公司因生產產品被訴專利侵權,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8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與被訴侵權產品相同,且被訴侵權產品具備了權利要求1所述的吊鉤等全部部件,且相互之間的連接作用方式均可一一對應,被訴侵權產品所體現的技術特征完全包含了權利要求1等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判決客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含維權合理開支)。
客戶市場岌岌可危。漢迪代理客戶提起上訴。漢迪基于以往處理專利案件的豐富經驗和專業法律知識,針對本案的案情特點,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技術特征不相同不等同的答辯意見,最終得到了法院支持,實現了案件的反轉。這是漢迪代理客戶成功應對專利侵權指控的又一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