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迪律所
近日,漢迪律師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有了結果。不出所料,法院基于合同的相對性判決由女方支付拖欠的租金,駁回了原告其它訴訟請求。租金由女方承擔,大體是沒有錯的,但這或許算不上一份好的判決。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男方通過中介向原告租賃房屋供一家人居住,每月底支付下個月的房租,否則原告有權收回房屋。2020年到期后,女方與原告簽署租賃合同續租。2021年5月底,夫妻感情破裂,女方搬離涉案房屋,并起訴離婚。2022年6月法院判決雙方離婚。2022年8月22日,男方帶著老人小孩搬離涉案房屋,不告而別。
二、律師點評
基于上述案情,漢迪律師認為,本案糾紛的處理至少應當考慮以下兩點:
1、男方應當被追加為本案被告
首先,房屋租賃是為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女方與男方當時系夫妻關系,均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房屋的實際使用人。且在女方搬出后,男方一直租住在涉案房屋。因此,男方與本訴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應作為共同被告參與訴訟。
其次,男方參與本案訴訟,有助于查明案情。涉案房屋每月租金均由男方直接向原告支付,至于房屋租金實際已支付到何年何月,女方并不知曉。對于是否仍存在未支付的租金以及欠付租金的具體金額等問題,需要與男方核實才能確定。且原告主張房屋毀壞并產生裝修費用,也需要確定是否存在損壞、何時發生、誰的責任??梢?,只有男方參與本次訴訟才能查清相關事實。否則,僅憑原告一面之詞,可能會認定事實錯誤。
最后,追加男方為被告有利于分清責任,實質性解決糾紛。一方面,有證據證明,女方自2021年6月份起未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不應承擔搬出后的房屋租金。另一方面,女方先于男方搬離出租屋,其搬離時房屋狀態完好,無任何物品損壞。如果房屋設施確實被損毀,也應該是男方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由男方承擔。
2、原告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女方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合同的約定,承租人除首次需一次性付三個月租金外,其余每月租金應提前一個月支付。原告在明知男方多次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的情形下,姑息縱容,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損失不斷擴大,具有明顯過錯。根據《民法典》第591條的規定,原告無權就擴大的損失部分請求女方承擔。
3、小結
本案實為男方因與女方離婚而遷怒于女方,企圖將其個人債務推給女方而引起的。如果不追加男方為被告,簡單處理本案,并不能實質性解決糾紛,相反會放縱男方一味撒潑耍賴、推諉責任的歪風邪氣。另外,考慮到女方承擔賠償責任后還需向男方追償,為減少當事人訴累、真正實現案結事了,法院衡量男方、女方的各自責任,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無疑才是最好的解決方案。本案的判決不能不令當事人扼腕。